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原告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认罪,愿意积极筹款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并主动将5万元赔偿款交到法院,对于孙某提出的高额索赔张某表示没有能力赔偿。
1957年初,作协机关搬到王府大街64号,东总布胡同22号院改为用来存放图书和招待宾客。
《日本暂停批准外国人入境 中英间定期客运航班暂停》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对张某自愿赔偿5万元予以准许。宣判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孙某主动到法院领取了5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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